春雷行动丨“猛火灶”买不得!
发布日期: 2024-06-11 15:02:55 来源: 设备展示

  今年以来,该局按照《犍为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安排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全县燃气具经营单位做了拉网式摸底调查,并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4号公告《对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发放到了每户经营业主手中。

  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经销商户于1月30日前自行清理下架2020年10月1日后生产的无“CCC”强制认证燃气具,不得销售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猛火灶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

  在给予了燃气具经营单位足够时间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该局对全县燃气具经销门市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仍然有部分经营业主无视告诫、无视法律和法规,继续销售无“CCC”强制认证、假冒能效标识、无厂名厂址和无熄火保护设施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该局查封扣押了上述不合格燃气具,并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本次燃气领域专项执法,目前已检查燃气具经营主体139户,下架不合格燃气灶具116套,其中小五金店、酒店的“猛火灶”80多套,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燃气具在犍为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的蔓延趋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燃气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2、燃气器具对应一种气源,应了解地清清楚楚家里使用的气源种类,购买与自己家里的气源相适应的家用燃气器具,否则易引发事故。

  3、购买燃气器具前,要认真仔细检查燃气器具包装上的铭牌标志和说明书等是否齐全,重点确认“产品的名字及型号”“燃气种类及额定压力”“额定热负荷”等信息是否齐全,并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

  4、购买家用燃气器具后要注意判废的年限。根据GB 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超过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燃气器具在性能上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存在着一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使用到期应及时予以更换。

  5、根据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5.3.1.12和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请妥善留存消费凭据,若发生消费纠纷,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求助,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委会进行投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