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4-04-29 20:23:16 来源: 设备展示

  为贯彻《浙江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进一步宣传燃气相关特定种类设备和燃气器具的法律和法规,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11月16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2023年6月26日销售给嘉兴中交预先制作的构件有限公司的气瓶中的3只气瓶已超过下检日期。7月17日对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已完成充装4只气瓶超过下检日期。当事人在气瓶检验日期到期后未对气瓶进行检测验证,继续充装使用,且充装后未及时来更新气瓶信息,至2023年7月17日被现场查获。

  海宁市某气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完成充前检查的情况下,对2只未建档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同时,在合格区内还发现5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液相阀门中私加了转换接头。

  温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5日,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丽水市庆元县某燃料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胡某同时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前充后检查和气瓶充装作业,涉嫌违反技术规范“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兼任检查人员”的规定;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一名送气工魏某参与气瓶充装作业,且该名送气工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涉嫌无证作业。

  庆元县某燃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2023年8月17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指引,发现朗霞街道某加工窝点内有工人正在装配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现场发现两款完成装配包装完整的调压器,其中型号X-5的成品2189只,型号JTY-0.6-1.2的成品240只,上述两款调压器的设定调节部件均未被封固,产品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2种型号的成品进行扣押,并随机抽样送检,经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史某某自2023年8月5日至案发,累计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约30000只。

  史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14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蒋某某租赁的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兴发”“火神”“灶宝”“海悦生力”“广汇”等品牌共47种型号845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该批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9月28日至案发,从上游共进货14次,累计进货金额达19万余元,通过电话或微信将不合格燃气灶具向周边商铺销售,现场查获待销售的不合格燃气灶具总计货值金额4万余元。

  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13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某百货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有2台“三无”且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猛火灶”。该批商用燃气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认定不合格产品。经查明,该百货经营部自2020年7月10日至案发,从外购进“三无”且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各种型号“猛火灶”,进货金额达12.8万余元,销售额达14万余元,违法所得达1.5万元。

  长兴县某百货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中,通过前期摸排掌握的线索,依法对某百货店和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在店面发现待售的商用“猛火灶”6台,在仓库发现了各种型号的商用“猛火灶”配件400余个,以及组装工台、发货用泡沫包装盒若干。执法人员现场对3个型号商用“猛火灶”进行了执法抽检,同时对现场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商用“猛火灶”及配件采取了扣押措施。9月15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3批次均不合格。经查明,截至案发,该百货店通过网店销售的营业额已达11.6万余元。

  杭州市萧山区某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9月5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燃气灶具专项监督抽检行动中,发现某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气密性、结构、包装、安装使用说明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定为不合格。

  平湖市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一台及违法所得911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2023年6月26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燃气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待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该产品外包装及本体上均无CCC强制认证标志,且无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等信息。

  湖州市南浔区某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3年6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鄞州燃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燃气灶的包装、安装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上述燃气灶标示生产厂家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认定上述家用燃气灶为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无法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另查明,当事人未尽到法定的妥善保存义务,导致本局监督抽样时先行存放在被抽样销售者处的加施封存标识的样品被转移。

  宁波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没人民币3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