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朱强把400万定期存入银行1年,到期去取钱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他拿去的存单竟是伪造的。朱强惊诧万分,经核实存单确实是假的,而400万早已被挥霍一空,朱强向银行要求赔偿400万的本息却被拒,经过协商多次无果后,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会怎样判决?
做小商品生意的朱强曾做过餐饮和零售行业,经过多年的经商朱强攒下了不少的积蓄。由于最近这几年受特殊原因影响,朱强的生意也大不如从前。因跟合伙人意见不同,最后产生分歧,朱强选择了退股。
朱强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他人,回笼了400多万的资金,由于近几年各个行业的生意都不太好做,他也不想再去投资了,于是就想把这笔钱放进银行,先稳定一段时间,等有好的项目再去投资。
经过多家银行的利息对比之后,朱强最后选择了离家较近的一家银行,因为存取款较为方便,而且这家银行的利息相对来说,也比其他银行高一些。所以朱强就把这400万全部存到了该银行,并在银行的柜台办理了相关业务。
当时接待他的工作人员名叫刘娜,因为刘娜长得很漂亮,而且口才很好。在得知朱强的来意后,清点了他带来的现金,并且为朱强出具了该银行的定期存单金额是400万,存款时间为1年利息是3.3%。
在把一切办理妥当之后,朱强也一一核对了个人隐私信息、存款金额、存款年限和存款利息之后,在确定没问题时,就拿着存单走了,回家后朱强第一时间把银行存单,放到了保险柜里进行妥善保管。
转眼1年过去了,朱强想把这400万取出来,计划下一次投资的事宜。可令他万万想不到的是,在他拿着400万存单去银行柜台取钱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存单是假的,并说伪造的存单是不可以取款的。
听到工作人员的话,朱强惊诧万分,他认为一定是工作人员搞错了,并要求对方再核对一下。可经过工作人员反复核对后,坚持说这张400万的存单确实是伪造的。这时朱强彻底傻眼了,他想破脑袋也想不出来,存单为何会是伪造的?
一年前的事情历历在目,他拿着400万现金在这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之后他把存单放入家中的保险柜中。中间没有接触任何人,被人掉包的可能性基本上没有。虽然心中很郁闷,也想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朱强终究是选择报警。因为他觉得很可能是银行在搞鬼,跟工作人员也说不明白,不如报警解决。
报警后,民警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经过询问警方认为,朱强不会平白无故拿一张400万的假存单来银行取钱。所以就向当时为他办存款业务的刘娜,了解当时的情况,并把刘娜列为本次案件的重点调查对象。
经过调取1年前的监控录像中警方得知,朱强当时确实拿了400万现金来存钱。但当时刘娜和该银行的会计主管李彬2人一起。把朱强存入银行的400万,转入他人账户并把假存单给了朱强,而这400万早已被2人挥霍。(本案来源 西瓜视频 文中皆为化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拥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朱强把钱存入银行,已经符合了以上3个标准,朱强作为存单的开户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储蓄存款合同也是有效的,在存款保管期内,银行有责任保管朱强的存款。
2、银行柜员刘娜伙同会计李彬,转走并挥霍朱强的400万存款,银行有责任吗?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朱强将钱存入银行,双方成立银行储蓄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朱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未能谨慎保管朱强的存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3、银行柜员刘娜伙和会计李彬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盗窃罪,还构成了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别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工作人员刘娜、李彬2人,将朱强的400万据为己有并挥霍,造成了朱强的严重损失,最终2人将因盗窃罪、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数罪并发面临法律的制裁。